教育部網站1日公布《特殊教育教師專業標準(試行)》,該項標準要求,特殊教育教師要關愛學生,將保護學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視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平等對待每一位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不歧視、諷刺、挖苦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等。
教育部的這份文件指出,特殊教育教師是指在特殊教育學校、普通中小學幼兒園及其他機構中專門對殘疾學生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要經過嚴格的培養與培訓,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系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此標準是國家對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的基本專業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師實施教育教學行為的基本規范,是引領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發展的基本準則,是特殊教育教師培養、準入、培訓、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該項標準包括師德為先、學生為本、能力為重、終身學習等4項基本理念。基本內容包括專業理念與師德、專業知識、專業能力三大方面。
關于對學生的態度與行為,標準要求,關愛學生,將保護學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重視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平等對待每一位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不歧視、諷刺、挖苦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理解殘疾是人類多樣性的一種表現,尊重個體差異,主動了解和滿足學生身心發展的特殊需要;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和對待殘疾,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關于專業知識,標準要求,了解關于學生生存、發展和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了解學生身心發展的特殊性與普遍性規律,掌握學生殘疾類型、原因、程度、發展水平、發展速度等方面的個體差異及教育的策略和方法,了解對學生進行青春期教育的知識和方法;掌握針對學生可能出現的各種侵犯與傷害行為、意外事故和危險情況下的危機干預、安全防護與救助的基本知識與方法;了解學生安置和不同教育階段銜接的知識,掌握幫助學生順利過渡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