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正式實施,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替考行為開始受到刑法處罰。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是《刑九》實施后第一個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昨天上午,海淀法院開庭審理本市首例“替考”案,并適用了刑事速裁程序當庭作出判決。在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中作弊的考生虎某及“槍手”侯某,均因犯代替考試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及相應罰金。
■庭審現場
碩士生替考當場被發現
昨天上午,虎某和侯某被帶入法庭。據了解,虎某是一名河南籍考生,侯某具有碩士研究生文化。
據海淀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虎某通過他人聯系侯某,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 午,侯某在某大學舊教學樓第43考場,代替虎某參加上述考試中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侯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虎某于 2015年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后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庭審中,檢方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并發表公訴意見,認為侯某、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侯某具有如實供述情節,虎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判處兩人拘役一個月至兩個月,并處罰金。
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辯護人對檢方的上述指控事實、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提出異議,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侯某代替他人參加、虎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均構成代替考試罪。檢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試罪的事實清 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鑒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認罪行,虎某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罪行,應認定為自首。最終,法院當庭宣判,以代替考 試罪判處侯某拘役一個月,罰款1萬元;判處虎某拘役一個月,罰款8000元。
■庭外采訪
首批替考案將陸續開庭
2015年11月1日,《刑九》開始實施,考試作弊入刑,新設罪名共有兩個,分別是組織考試作弊罪和代替考試罪。其中,組織考試作弊罪,可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考試罪,可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目 前,本市第一批替考案已經被訴至法院。
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1月12日,該院受理了兩起因涉嫌犯代替考試罪被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也是《刑九》實施后,該院受理的首批替考案。
在這兩起案件中,除昨天宣判的侯某、虎某替考案外,還有女子梁某花錢讓女子蔡某代替其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的案件。兩人均是遼寧省人,梁某為大學文化,蔡某為碩士研究生文化。海淀法院將擇期開庭審理梁某、蔡某替考案。
此外,本市豐臺、房山也有一批替考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此案適用刑事速裁程序
據侯某、虎某替考案的主審法官介紹,對于此案的審理,法院適用了刑事速裁程序。侯某、虎某替考案因符合條件,因而法院啟動了刑事速裁程序,但不意味著此類案件都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如遇案情復雜的替考案件,也會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愿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被告人同意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部分情節較輕, 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罰的案件。刑事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庭審可以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讓被告人作最后陳述。適用速裁程序 審理案件,對被告人自愿認罪,退繳贓款贓物、積極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一般當庭宣判。
據了解,海淀法院是全國刑事速裁的試點法院。自2015年5月1日開始試點以來,該院共審結刑事速裁案400余件,每個案件平均用時不到一個月。被告人對速裁程序的公正性普遍表示認可,上訴率僅為3%。
京華時報記者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