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法定國考成焦點
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成為庭審中爭議的焦點之一。
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研究生入學考試是否屬于刑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值得商榷,在沒有明確法律界定情況下,不能擴大刑法的打擊范圍。
辯護人還提出,將國家考試前加上限定語“法律規定”,實際上強調的是此類國家考試的法定依據,也即這種考試的設定權源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我國現有的考試過多、過濫,有關國家機關濫用權力、濫設考試,而這些考試的設定并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國務院清理各類考試的潮流中,尤其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明確全國研究生入學考試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情形下,不宜通過刑法來調整所有的國家考試,也不能把被告人王某之前的行為納入本罪適用。”辯護人說。
對此,公訴人予以回應,教育部考試中心在給公安機關的鑒定材料中有明確回復,國家教育統一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其中明確認定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這一項。
此外,圍繞王某在本案中是否是主犯,控辯雙方也進行了辯論。
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縱觀本案犯罪全過程,王某只是作弊器材的使用者,是受到他人邀約和指使實施的犯罪行為,其參與程度、對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遠遠小于其他人。
庭審中,王某曾提出,其是受武漢一所高校教授指使并在其幫助下進入有關高校實施有關行為的。
對此,公訴人回應稱,縱觀全案,王某積極參與、組織策劃,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活躍程度是最高的,是本案的當然主犯。
法庭調查及最后陳述階段,13名被告人均當庭認罪悔罪。
15時15分,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合議后擇日宣判。
本報公安(湖北)3月21日電 □ 本報記者 劉志月
□ 說“法” 打擊涉考類犯罪需綜合施策
專案組成員認為,針對作弊抓捕、證據認定等方面的新情況,打擊涉考類犯罪需綜合施策,多方形成合力共治才能從源頭上、根本上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考生、作弊組織、培訓機構、考務人員,參與作弊的每一個環節都是受益方,都簽有保密協議。”湖北省公安廳網安總隊一級警長劉長久說,考試作弊被發現的幾率低,如果考生不承認作弊,公安機關不能抓住現行證據,事后很難形成完整的犯罪鏈條證據。
專案組成員、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公安局偵查中隊中隊長肖可透露,為逃避打擊,嫌疑人多不承認自己提供的是考試答案,而冠以“培訓資料”等名義,這就出現了考試答案如何認定的問題。
目前,我國尚未設立關于考試類的權威司法鑒定機構。面對挑戰,湖北公安機關專案組在偵破此案中做了大量工作,獲取了王某等人提供考試答案的手抄本,其中除了有試卷題干外,還將正確選項內容寫到了題干上,由此確定其提供考試答案的事實。
湖北省荊州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偵查大隊教導員周方杰建議,國家層面盡快明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范圍以增強威懾力,相關部門還要著力做好預防,從源頭上杜絕作弊行為。 劉志月 龔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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