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博士生培養工作,調動青年高端人才積極性,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經江西省財政廳、教育廳研究,從2017年春季學期起,提高全省研究生招生計劃內的全日制博士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從10000元提高到13000元,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依照執行。
省財政廳要求,有關設區市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要根據新的博士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從2017年春季學期開學起執行),及時將預算下達研究生培養機構,督促其做好發放工作。高校等研究生培養機構要加強國家助學金發放管理,及時按照新的資助標準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博士生手中,實際發放時間晚于開學當月的,應補發至開學當月。
根據《江西省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實施細則》規定,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普通高等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內,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復學籍后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