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還想談談劉鑫如果以返回國內為由而拒絕在出席12月11日的庭審所導致的法律問題。
眾所周知,日本在二戰后由于戰敗和美國駐軍等因素,積極引進了英美法系的相關制度來對其司法體制加以改革,其中較為矚目的一項就是引進了“傳聞證據規則”來提升庭審實質化。《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明確規定,除了庭審當日陳述外的書面證言是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的,如此看來,如果劉鑫拒絕返回日本出庭,導致其證言無法使用則確實有可能影響認定犯罪的證據構成,而且在我國與日本連罪犯引渡的制度都不存在的情況下,遑論強制劉鑫跨國出庭了。
不過日本在引進“傳聞證據規則”時其實也考慮到了這一問題,所以相比其制度母國——美國,其設置了更多的不需要證人出庭就可以采信筆錄的例外情形。其中第三百二十一條之二就明確規定,在檢察官面前制作的證言筆錄,如果同時滿足(1)證人現居國外而導致無法出庭(2)筆錄具有特別值得信賴之情況,這兩大要件時,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從劉鑫所發微博可見,其已經在檢察官面前制作了近兩個月的筆錄,且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并伴隨日語翻譯,筆錄的可信賴度極高,應當足以觸發上述例外條件而使得其即使不出庭作證,其先前筆錄也能夠成為指控犯罪的有力證據。
這里要扯一個題外話,盡管日本在戰后大力引進英美法系的相關制度試圖擺脫“法官過度順從檢察官”、“過于依賴書面證據‘”等庭審虛無化的頑疾,然而時至2016年日本最新一次修訂刑事訴訟法,其仍因高達99.9%的有罪判決率和書面筆錄的大量橫行而被業界譏諷為“檢察官刑法”或者“精致司法”。所以筆者預測,本案既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有罪判決的幾率很高,劉鑫是否出庭對于案件判決的影響有限。
為了那個因保護自己而被害的江歌,勇敢地站出來,指控犯罪、查清事實,本應是一個摯友最起碼的道德義務,但當這種道義卻需要所謂的拒證權等法律制度來強制履行時,筆者也只能無奈嘆息,無言以對了,惟愿正義得以彰顯,人性之光芒不再蒙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