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裁定標準及量刑因素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周振杰介紹,日本現行刑事立法規定的21項死刑罪名分為兩類:
一類是刑法典規定的死刑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強盜殺人罪、強盜致死罪等14個罪名。
另一類是特別法規定的死刑罪名,包括爆炸物使用罪、決斗殺人等7個罪名。
但從司法實踐情況中可以了解到,被判決死刑者所犯的罪主要是殺人罪和強盜致死罪,但如果被害人只有1人,一般情況下該案犯是不會被判處死刑的。
1983年,日本最高法院公布過一個對于死刑量刑考慮的標準,名為“永山基準”,具體是以下9條:
1. 犯罪性質
2. 犯罪動機
3. 犯罪形態,尤其是殺人方法的執拗性和殘虐性
4. 結果重大性,尤其是被害者數目
5. 被害者家族感情
6. 社會影響
7. 犯人年齡
8. 有無前科
9. 犯罪后表現
《壹讀》報道,在實際判決中,量刑的時候罪犯的年齡、性質、動機,有無前科,被害人數,造成的社會影響等都會對量刑造成影響。
而被害死亡的人數是衡量判刑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準。殺三人以上有較高的可能被判死刑;
殺害兩人,死刑、無期或者有期徒刑都有可能;如果只殺了一人的話,很可能被判有期徒刑。
一位“日本通”律師認為陳世峰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極小,更壞的結果是陳世峰可能最多只會被判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