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5日上午,奶奶帶著8歲的孫子寶寶(化名)去福州大學至誠學院內騎單車,奶奶一低頭,寶寶不見了。最后,已溺亡的寶寶被發現在該校園內的池塘里。
寶寶的父母吳某、張某認為,福州大學和福州大學至誠學院(以下分別簡稱福大、至誠學院)應該對寶寶溺亡進行賠償,因此把兩個學校告上福州市鼓樓區法院,請求兩學校共賠償54.7萬余元。近日,福州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判決:至誠學院賠償寶寶父母14.8萬余元。
近日,鼓樓區法院審理查明,寶寶溺亡時,該池塘水面漂滿了綠色的水藻,水塘水深1.7米左右,水池由高50厘米左右的水泥墻圍著。水塘與馬路之間有草地,雖沒有專門鋪設道路通往水塘,但可以在草地上看出行人踩踏草地到達水塘的踏痕,形成了通往池塘的小路。
法院認為,事故池塘漂滿了水藻,容易給人造成錯覺,且池塘水泥墻僅高50厘米,不足以起到防范的作用。同時根據《海峽都市報》對該事件的報道,事發當時池塘周圍沒有提醒、警示等標志。綜上,法院認為,至誠學院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寶寶落水溺亡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福大與至誠學院系兩獨立的法人,且事發地點并非由福大控制及管理,故福大無需對寶寶落水溺亡的后果承擔民事責任。
但法院也認為,寶寶脫離監護是造成本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男童父母應承擔主要責任,至誠學院承擔次要責任。故至誠學院應賠償原告損失12.8萬余元,并賠償寶寶父母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記者 曾會文 實習生 林詩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