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校、培訓班等機構的學費不菲,隨之而來產生了“交費容易退費難”的問題。昨日,省消委會發布教育類消費投訴典型案例,并對消費者做出相關提醒。
案例一:福州金橋學校退學退款拖欠一年多
2014年8月31日,福州消費者林先生之子前往福州金橋學校報名就讀該校高中部,并繳交學雜費共計24800元。后由于個人原因不想在該校就讀,遂于次日向該校提出退學退款,雙方達成協議,福州金橋學校同意將違約金1680元扣除后,將剩余費用23120元退還消費者。但隨后金橋學校一直以種種理由拖欠退款。
至2015年1月12日,福州金橋學校向消費者遞交了一份加蓋“福州金橋學校”公章的承諾書,承諾分兩期分別于2015年3月5日,及7月28日前歸還消費者學雜費。林先生在當年7月份前消費者未收到任何退款,故向福建省消委會投訴。
省消委會接訴后向閩侯縣教育局去函了解情況,閩侯縣教育局回函稱“學校經費比較緊張,學校董事長再次表態10月份安排處理,如果再拖延未處理,建議家長通過司法渠道予以解決”。消費者至今仍未拿到退款。
案例二:福州文都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稱“可轉讓不退費”拒退款
趙小姐于2015年7月報名福州文都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網絡考研培訓班,并預付了25000元學費。在學習過程中,趙小姐認為課程并不像宣傳的那樣會按照學生個人的情況做個性化安排,提出了退出課程的要求。可趙小姐通過微信向該公司的聯系人王光樂多次溝通無果,王光樂提出趙小姐需電郵一份聽課申請至指定郵箱。趙小姐按要求發送郵件后,進而發現所謂的“福州文都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和北
京文都教育集團其實沒有任何關系,其網站和辦學資料卻使用了北京文都教育集團的商標,同時趙小姐認為這個“咨詢有限公司”不具備考研培訓資格。趙小姐找到了福建省消委會,要求學校退費。
就辦學資格問題,福建省消委會聯系福州市教育局民教辦。民教辦認為該公司如果組織辦學行為,應視為“超范圍經營”。倉山區教育局提出: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辦學和教育咨詢、輔導等行為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在給福建省消委會的回函中,“福州文都”以“為該消費者開具收據已寫明可轉讓不退費。該消費者在收到我處收款收據后若無異議,即為默認”為由拒絕退款。至案例發布之日,消費者仍未拿到退款。
省消委會:權責應以合同規定為準
對于上述案例,福建消委會認為,消費者選擇學校時,應先認真了解該校辦學歷史、是否有辦學資質、有固定的辦學場所和師資力量。對于一次性繳交大量學費的網校、培訓班要提高警惕,最好能先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了解一下學校或辦學企業的資質,或和已在該校上課的學生先溝通了解其教學質量。
在與培訓機構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應注意授課方式是群授還是一對一、是網絡授課還是課堂授課、具體的單課時時長、學期時長分別有多長時間;“包過”類培訓的要注意明確“過”的標準、以及重修、補課的費用。對終止學習、退還學費的條件要更加注意。
案例中,校方認為“為該消費者開具收據已寫明可轉讓不退費。該消費者在收到我處收款收據后若無異議,即為默認”,但消費者提供的合同中對退費的規定是這樣的:消費者“由于個人自身原因提出終止培訓的,本協議解除,甲方(即福州文都,消委會按)扣除實際發生的所有費用及違約金”。本案例中,校方所謂收據上的內容,缺乏一份合同應具有的要素和條款,和合同內容不一致的時候,應當以合同上的規定為準。(記者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