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監督機制有些錯位。制度化的監督機制是依法治校的根本保障。在“監督機制為何有些錯位”問題上,調查中有97.2%的管理人員、98.6%的教師、97.5%的學生認為學校紀檢監督機關作為學校黨政監督部門,與學校黨委、行政的關系是一種隸屬關系,他們既要受制于學校黨政領導,又要求不考慮個人利益,憑黨性去“碰硬”,監督學校黨政班子。這種“既治于人,又要治人”的機制本身就有缺陷,客觀上存在對同級黨政班子“不敢監督、不便監督”的尷尬;現行高校體制大多是“以塊為主”的管理,紀檢監督部門對本單位的各種違紀違法現象查處核實很困難,要求他們無所顧忌地開展監督工作是有困難的事。
錯位產生的原因及矯正對策
依法治校機制面臨一些錯位的主要原因,簡而言之,一是依法治校機制創新的要求與法人治理機制建構的矛盾,使人治大于法治的意識仍然嚴重影響機制創新理念的培養與提升。二是學術權力機制與學術管理機制的混淆和替代,使學術權力誤認為就是學術管理而不斷強化行政權力。三是校內規章制度與基本法律法規相沖突的矛盾,使師生權益糾紛時有發生而影響校園和諧與穩定。四是價值追求與考核評價體系的矛盾,使師生積極性和創造性難以得到充分發揮和展示。五是校內“同體制約監督”機制難以強化制約監督權力,使得違法違規違紀現象屢禁不止。
那么,如何矯正上述錯位現象,從而推進依法治校機制創新,相關對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