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非法攔截列車等行為
可給予行政拘留或罰款
昨天,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表示,對于這種阻礙列車關門的行為,一般來說是不構成刑事責任的,除非是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才能夠依《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進行處罰。如果達不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標準,一般是給予行政處罰。《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十六)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韓驍認為,該女子的行為已經違反上述四項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根據該條例可以對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同時,該女子的行為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可以對其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處罰款。
韓驍表示,面對這種用身體強行阻擋車門關閉、阻礙列車駛出站臺的行為,為了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在站臺的鐵路民警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