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孩子參加夏令營被舍友劃傷縫8針 組織者擔責四成
暑假的腳步越來越近,家長們早已為孩子報名興趣班、補習班等,還有號稱“第二學堂”的夏令營。11歲的小淇(化名)參加夏令營時被舍友用刀劃傷膝蓋,縫了8針。白云區法院審理認為,傷人的小寶(化名)有明顯過錯承擔主要責任,夏令營的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告知和注意的義務,承擔40%責任,借刀的同學小宇(化名)承擔10%責任。
11歲孩子被舍友劃傷
11歲的小淇暑假期間參加了名為“超級偵探”的夏令營,是廣州耕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耕某公司)組織的,地點位于白云區鐘落潭某體育休閑山莊內,同住室友有小寶、小宇、小睿等人。
參加夏令營的第二天晚上,小淇與小寶等人發生口角。第三天起床后,小寶向宿舍內的小宇借了一把瑞士軍刀,爬到小淇床上,用小刀嚇唬小淇,在此過程中,小淇右腿膝蓋部位被小寶用刀劃傷。
耕某公司的老師知曉后,隨即將小淇送往鐘落潭衛生院治療,并通知小淇家長。衛生院對傷口進行了止血和縫合(傷口約8厘米,縫合8針)。之后,小淇多次去醫院進行后續治療等。
小淇及法定代理人起訴認為,小淇膝蓋上留下永久疤痕,不但影響正常的肢體活動,也給其造成重大的精神障礙。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藥費、心理治療費等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81830.07元。
小寶及法定代理人在表達歉意的同時,表示小寶沒有傷害小淇的主觀故意,小淇受傷系被小寶誤傷。
夏令營組織者承擔四成責任
法院認為,事發時,小寶已近十歲,以其年齡的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持刀傷害他人會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故小寶對原告受傷有明顯過錯,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夏令營活動的組織者,耕某公司應切實履行向學員提示安全保護、教育及管理的義務,保障學員的人身安全。但是耕某公司活動前未向學員及家長告知禁止攜帶危險刀具等物品參加活動,耕某公司無證據證實在活動前已對學員進行了詳細安全教育。
此外,面向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開展夏令營活動,沒有安排老師同宿或密切留意未成年人的生活動態,導致無法及時疏導學員間的矛盾,也沒有及時發現學員受傷的情況。因此,耕某公司應承擔一定責任。
關于同宿舍的小宇的責任。小宇明知事發前一晚小淇因口角與小寶發生矛盾,但次日早上還放任小寶拿走自己的小刀嚇唬小淇,且未積極制止小寶的實施傷害行為,亦有一定的責任。
根據各方過錯行為對于損害后果所具有的客觀原因力綜合判斷,小寶的父母應對此承擔50%的責任,耕某公司應對此承擔40%的責任,小宇的監護人承擔10%責任。根據損失,法院判決被告小寶的父母賠償805.37元,耕某公司賠償644.3元,小宇的監護人賠償161.07元。
提醒:全封閉式教培 要提醒孩子自我保護
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市場魚龍混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部分教育培訓機構沒有規定的辦學資質,沒有配備基本的諸如消防等安全保障措施,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也存在疏漏,廣大家長要提高警惕。
家長參加此類全封閉式教育培訓,除了選擇有辦學資質、安全保障措施到位、培訓管理者盡職盡責的培訓機構,還應提醒孩子提高安全防范與自我保護意識,不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遇事應冷靜處理,有問題及時報告家長、報告老師,不要沖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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