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教育局回應對吳永厚的處罰:最新處罰非因墜樓
此前,公眾普遍質疑吳某被處的“行政降級,調離崗位”如此之輕,“教師違反師德后為何能繼續在教師系統工作?”
26日,北京時間@時間新聞 首次從慶陽市教育局得到回應,2017年7月的“行政降級,調離崗位”處分,系將吳某由高三教師改任教輔人員。
教育局工作人員解釋,根據警方認定構成猥褻的情節及相關法規,“親吻三處”的情節比較嚴重,但是達不到把這個老師開除的程度。
2017年5月,吳某被行政拘留10日,警方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提到,其用嘴在李某奕額頭、臉部、嘴部等部位親吻,整個過程約三分鐘。
今年6月20日下午,李某奕從當地一高層跳樓身亡。
事發后對涉事老師降級處理
慶陽市教育局安監科劉姓負責人對@時間新聞 表示,2017年7月23日,教育局已對吳某做出過行政處分:由技術7級降為技術8級并調離崗位。
劉姓負責人介紹,該處理將吳某從高級職稱降為中級職稱,“原來是教師,任化學課,然后把他放到化學實驗員的崗位,變成教輔人員,不讓上講臺不讓接觸學生了”。
教育局另一工作人員解釋,做出處罰主要依據西峰區公安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構成猥褻,把他拘留了10天”,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七款、《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款。
《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女孩跳樓死亡事件媒體通氣會
最新處罰并非因女孩墜樓
“當時處理成降低崗位也不算是輕的,這已經是倒數第二嚴重的,下一步就是開除。”
上述工作人員透露,教育局掌握吳某猥褻一事的情節與他在公安機關做的筆錄口述一致,但在復核相關情況時沒能與李某奕對話,原因是李父不讓孩子出面。
另一方面,“我們沒接到撕衣服這一類的舉報和反映,包括這幾天網上傳的女孩控訴信,從17年2月份到現在,這個信我看到還是第一次。”
“僅僅針對親吻三處地方,情節比較嚴重但是達不到把這個老師開除的程度。”
教育局安監科劉姓負責人也補充,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規定,如果判刑肯定就自動解除公職了。
就最近的處罰決定,兩人均強調,不是因為孩子跳樓才加重處理。
“這是針對這個人和整個現在要對教育系統師德師風進行整頓,是一個終點也是一個起點。孩子抑郁以及跳樓和猥褻案是否有直接關系,現在不能確定,公安機關還在調查。”
劉姓負責人還解釋,處理決定并不意味著吳某被開除公職,目前他仍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此外,他透露,目前吳某本人狀態不好。“對他的安全我們也高度重視,不能說因為這個事讓他壓力太大再發生什么情況。”
(警方行政處罰決定書 家屬供圖)
四問“慶陽女生跳樓事件”?
一問:女孩遭猥褻前是否患有抑郁癥?
6月25日,慶陽市委宣傳部一工作人員提到,李某奕先前就患有抑郁癥,后來,在吳某照顧她時,才發生猥褻行為。
對此,李某奕父親稱事發前自己女兒并無異常,而且性格活潑開朗。“現在有人說我女兒之前就有抑郁癥,那需要他們提供證據。”
二問:為何在遭猥褻次日確診為抑郁癥?
李某奕家屬提供的甘肅省慶陽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顯示,在李某奕被班主任吳某猥褻的第二天,即2016年9月6日,被慶陽市中醫院診斷為抑郁癥。
對此,李某奕父親稱,2016年10月,在他準備帶女兒去上海醫院檢查前,擔心醫院不接收孩子,所以請慶陽當地醫院開了診斷證明書。
“但具體就診的時間我們都不記得了,醫生就問我啥時候發生的事,我說是9月5號,于是在診斷書上就寫了個9月6號。”
李父稱,2017年6月1日,女兒在北京安定醫院住院時被確診為創傷后應急障礙。
三問:女兒被診斷患病后,如何照顧她?
2017年6月1日,李某奕在北京安定醫院住院時被確診為創傷后應急障礙。
“醫生說她這樣的狀態需要24小時陪同,如果沒人陪隨時會有危險。”李父稱,女兒患病后,他沒有再繼續工作,辭職回家專心陪女兒。
李父稱,女兒患病這兩年,全靠親戚朋友借錢治病。
“孩子知道我困難,最近跟我說要出去打工掙點錢。”李父透露,女兒說如果出去工作會很開心,如果不讓她出去就離家出走。
考慮到出去打工能接觸年輕人,或許對病情有好處,李父最終同意她去工作。“她上班,我差不多一兩個小時就悄悄地去看一看。”
四問:檢察院對班主任不予起訴的理由是否充分?
此前,西峰區檢察院認定,吳某后有親吻李某奕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且無直接證據證實導致李某奕目前的病情與吳某某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做出不起訴決定。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銀則認為,檢察院的結論還算是公允的。
目前,檢察院依據的證據僅能證明吳某有親吻李某奕的行為,且當場也沒證據證明李某奕有明顯的反抗,或吳某有明顯的武力強制行為。“但我個人認為從法律立法角度上應該完善,不應該讓這種人有任何今后可能性再接觸到教學任務。”
至于吳某猥褻和李某奕跳樓自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王優銀表示,目前檢察院和醫學部門都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認定。
北京穎周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洪濤則表示,她對西峰區檢察院的不起訴理由說明書持反對意見。
鄭洪濤認為,吳某是否構成犯罪,在于李某奕的抑郁癥是否由其猥褻行為造成。由于目前沒有醫生或其他科學手段證明兩者關系,因此檢察院需要更深一步調查取證。
“應該有相反的證據來證明無關,比如李某奕被猥褻之前有抑郁癥,或者是說事后有其他因素刺激她得了抑郁癥,如果沒有這些證據,我覺得這事兒應該認定。”
時間新聞 鐵瑾 張寧 王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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