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學生在知情情況下協助培訓機構貸款有可能屬于共犯
根據2017年6月28日銀監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任何網絡貸款機構都不允許向在校大學生發放貸款。對此,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屾山認為,相關部門的規定屬于是部門規章,還沒上升到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層級,不會必然直接導致合同無效。
岳屾山說:那在出臺規定以后,它(嘉科)這個就屬于一個明確的一個違規行為,但這種違規行為只是會導致主管部門會對網絡貸款平臺,會對他們進行處理或者說是處罰,但是應該還不會影響到貸款合同的有效性,因為我們說合同無效的話,是需要違反國家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
關于是否需要還款的問題,岳屾山認為,對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冒用身份辦理貸款的學生,理論上并不需要承擔還款的責任。而部分學生在知情的情況下,幫助機構騙取貸款,有可能會屬于共犯。
岳屾山:因為我們說培訓機構通過學生來騙取貸款的這種形式,它其實有可能會構成的是貸款詐騙罪,但學生之前是知情的,因為學生知道他并不需要去上這個課,只是以這個課的名義替培訓機構把這個錢貸出來,那其實來講他是參與到貸款詐騙的活動過程當中了。至于說對于學生的定性是認定他們是屬于共犯,還是認為它是屬于一種工具,就是說把他當做一個工具來進行的,那這個還是需要公安部門和相關部門最后的一個認定。
中國之聲記者日前從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獲悉,目前該案件已經立案偵查,當地公安機關正在全力偵破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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