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天津市教委結合全市教育系統實際,研究制定了《中小學校落實〈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干規定〉工作細則》。
《細則》提出,學校要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教師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等人員組成(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制定防治欺凌計劃,組織學校師生開展反欺凌教育培訓和專題活動等,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根據相關要求對實施欺凌的學生進行相應處置等。
《細則》要求,學校要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凌事件,并作記錄。班主任或者其他教職工發現學生成績異常、行為異常或者心理異常時,應當及時調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家長)。對發現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線索和苗頭要認真核實、準確研判,對早期發現的輕微欺凌事件,實施必要的批評教育。(記者 陳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