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聯合浙江省委宣傳部、共青團浙江省委等12部門共同出臺《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中明確,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包括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收容教養等決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犯罪記錄、違法記錄予以封存。
根據《實施辦法》,封存的犯罪記錄包括立案文書、偵查文書、檢察文書、審判文書、刑罰執行文書等法律文書、電子信息以及其他案件材料。
辦法并非著眼懲罰
封存目的在于挽救
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增設的新制度。2014年,浙江出臺了《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但實踐中,有關犯罪記錄封存、查詢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對2012年以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追溯封存、電子記錄封存、監督追責等規定不明確,導致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當泄露。
為此,浙江出臺正式《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封存的內容、犯罪記錄查詢程序以及監督追責機制都做了進一步完善。
據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少年司法與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輝介紹,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新增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指對于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在被判處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判處有罪待刑罰執行完畢后,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宋英輝認為,無論是此前修改相關立法抑或此次浙江省出臺《實施辦法》,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讓未成年人更好地回歸社會、上學就業。
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統計,自2016年浙江省檢察機關通過及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以來,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考上了大學。
宋英輝認為,未成年人年齡尚小,身心并不成熟,在社會中的價值定位、發展定位有很大變數。很多犯有較輕罪行或有過其他不良記錄的未成年人,多是因為監護教育不到位、心智不成熟、一時沖動、受他人或環境影響等原因犯錯,主觀惡性并不大。
“《實施辦法》的出臺不僅給那些犯罪后改過自新的未成年人提供了重新回歸社會的機會,對整個社會也有深遠意義。”宋英輝說,《實施辦法》并非著眼于對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懲罰,而是注重于對他們的挽救。
宋英輝補充說:“出臺《實施辦法》并不是說未成年人犯罪后不接受處罰,而是針對那些情節相對較輕的犯罪者,在他們接受處罰并再度走向社會后,不至于因曾經的過失而影響他們的生活。如果這些未成年人始終不被社會接受,可能再次滑入罪惡的深淵,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影響。”
封存效果差強人意
適當放寬就業限制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胡東林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封存是為了挽救,否則‘少年犯’標簽很可能成為妨礙罪錯未成年人回歸正軌的沉重枷鎖。近年來國內、省內發生了一些情節惡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會影響,網絡上要求嚴懲的呼聲很高,但從整體看,未成年人實施的大多數違法犯罪具有偶然性、輕微性,而且他們涉世不深,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都沒定型,幫教矯治的成功率較高。采取分級干預措施,幫輕罪未成年人摘下‘標簽’,可以避免他們自暴自棄,再次走向社會對立面。”
相關媒體報道介紹了這樣一個案例:15年前,杭州一少年因輕罪入獄,成年后的他盡管已經洗心革面,找工作時還是處處被拒。看到浙江已試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他本以為可以擺脫“污點”,卻被告知因溯及到刑訴法修改前的犯罪,很難妥善解決。
《法制日報》記者查閱相關資料了解到,《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的時候加以銷毀”。《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少年犯罪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案件中加以引用”。
圍繞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從多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在適用對象上明確規定2012年以前符合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也應當封存,同時還補充規定了相應期間檢察機關作不起訴、公安機關作治安處罰、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記錄也應當予以封存,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明確封存的犯罪記錄應當包括電子信息,采取在相關電子信息系統中加設封存模塊或專門標注的辦法,實行專門的管理及查詢制度,電子信息未經授權不得查詢使用;按照舉重以明輕的刑事原則,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出發,適當擴大封存范圍,將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收容教養等決定的案件,一并納入封存范圍;規定對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由法院制作格式統一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告知函》,與生效裁判文書同時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作不起訴決定的參照執行。
此外,為了能夠幫助符合條件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復學、升學、就業的權利,明確規定司法機關應當與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聯動配合。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實際效果距離立法預期還有一定差距,輕罪犯罪記錄依然是一些未成年人生活工作學習的困擾和障礙。有些行業對于任職資格限制較多,限制范圍較廣,不允許有任何犯罪記錄。如果一些和過往犯罪記錄關系不大的行業作出過多限制,那么可能會導致一些犯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困難,所以適當放寬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從業資格限制還是有必要的。”宋英輝說。
明確細化犯罪類型
建立評估追蹤機制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也有網友表達了一些疑慮,認為可能使得個別有犯罪想法的未成年人缺少忌憚。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提到,犯罪記錄封存有嚴格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涉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據刑訴法規定,只有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記錄,才應當封存。對涉嫌嚴重犯罪的,應當依法批捕起訴,刑期五年以上的不予以封存記錄。封存犯罪記錄并不是消除犯罪記錄,而是為了嚴格限定犯罪記錄的查詢權限。根據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查詢被封存的犯罪記錄。
另據介紹,對于重新犯罪或有前罪的未成年人,可依法解封其被封存的犯罪記錄。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如果發現其有遺漏罪行或再次實施犯罪,且漏罪或新罪與被封存記錄之罪數罪并罰后被決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對其犯罪記錄解除封存。
“應該給予犯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對于故意犯罪主觀惡性較深的犯罪未成年人要記錄在案,對于過失犯罪、主觀惡意本性不深的犯罪未成年人,封存犯罪記錄對他們以后向善會更有好處。”宋英輝說,“現有相關法律還應該在未成年人犯罪分類上作出細化規定,同時建立有效可靠的評估機制和追蹤機制。”
宋英輝建議,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有關規定還可以更靈活一些。對于確實情節輕微、偶犯、初犯、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低且真誠悔改的犯罪未成年人,可以將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于未成年人團伙作案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多次作案屢教不改或數罪并犯的情形,以及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等造成嚴重后果的暴力性犯罪,涉黑涉惡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綜合案情予以衡量。如果確實屬于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危害性較大、再犯可能性較大的未成年人罪犯,不應一律予以封存,對于已經予以封存的也應當予以解除。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多數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反對意見,主要是出于對受害者的同情。實際上,在經過定罪判刑之后,施害的未成年人已經為其犯罪行為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受害者而言,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心理安慰作用。
“可以考慮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數據庫,對未成年人犯罪類型進行科學分類,對數據庫進行追蹤整理。”佟麗華說,“要注重對數據庫的及時更新和銜接,實時跟進,盡量做到全覆蓋;對查詢范圍要進行合理規定。在數據庫基礎之上,注重平衡涉案人員的就業權,妥善考量限制就業的范圍。”(本報記者 杜 曉本報實習生 鄧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