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二審
多處修改回應社會關切
6月28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在一審稿基礎上作出十幾處主要修改,強化了家長、學校、社會、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政府、司法機關等保護責任,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家長應與留守兒童每月至少聯系一次
針對留守兒童得不到適當照護、缺乏親情關愛的問題,草案二審稿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聽取有表達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并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聯系和交流一次”。
結合近期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出現的新情況,草案禁止非法送養、非法收養以及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騷擾。
此外草案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責令其繳納保證金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嚴重校園欺凌,學校不得隱瞞
為加強對學生欺凌問題的治理,草案二審稿在完善學生欺凌行為的處理程序基礎上增加規定: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記者 劉華東)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應當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草案二審稿明確,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培養未成年人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
針對有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提出的應當減輕未成年人學習負擔,不得超前超時教學的建議,草案增加兩款規定,明確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不得提前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未成年人住賓館,發現異常可報警
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目前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方面缺乏規范,對此草案增加一條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發現有異常情況或者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煙(包括電子煙)、酒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損害很大,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相關規定。草案二審稿增加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煙、酒等銷售網點的規定,將禁止吸煙、飲酒的場所由“學校、幼兒園的教室、寢室、活動室”擴大為“學校、幼兒園”,并明確煙包括電子煙。
此外,草案增加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簡化辦案相關程序,規定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要求采取保護其隱私的技術手段;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要求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新聞媒體采訪報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應當客觀、審慎、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國家擬建立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
針對草案一審稿網絡保護一章較為原則,保護力度不夠,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強化家庭、學校、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網絡保護責任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草案二審稿增加以下規定: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使用網絡加強管理,預防學生沉迷網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接觸違法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加強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保護;國家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明確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的時間;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用戶和信息加強管理,發現違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此外,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建議,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學生,應當壓實政府責任,保障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草案增加規定,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入學校接受義務教育。(記者劉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