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廳一次性公布了19人喪失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處理的決定。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7月12日,河北省教育廳網站公布了《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對王文勇等19人作出喪失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處理的決定》送達公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對王文勇等19人作出喪失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處理的決定》(冀教人〔2021〕8號)對王文勇等19人作出了喪失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處理的決定,其中有12人送達本人,7人因聯系不到本人未送達。
公告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現將處理決定依法公告送達。王文勇等7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到發證機關(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西路449號601室)領取《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對王文勇等19人作出喪失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處理的決定》(冀教人〔2021〕8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