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賬戶有待完善
法律依據尚不明確
教育部等部門2022年底發布的《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中要求,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培訓收費實行指定銀行、專用賬戶、專款管理。培訓機構收費應全部進入本機構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收費賬戶應向社會公開。
記者注意到,在教育部、中國消費者協會此前發布針對校外培訓的提示中還專門提到,要注意繳費安全,通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完成培訓繳費,切勿通過轉賬或現金等方式將培訓費用支付給除預收費資金監管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北京市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執行主任姚金菊告訴記者,“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由教育部主辦,由教育部教育技術與資源發展中心(中央電化教育館)進行網站運維,2023年7月24日正式上線。目前,地方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已經能夠在線對入駐平臺的校外培訓機構進行日常監管、風險核查、實時跟蹤和在線調度管理。
首都師范大學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院副院長蔡海龍告訴記者,目前該平臺已經收納了一定數量的校外培訓機構,進入白名單的機構也和相關的銀行簽訂了協議,“但還需要進一步推動校外培訓機構的參與度”。
“目前整個校外培訓監管的法律依據其實不太明確,甚至是存在爭議的。”蔡海龍表示,因為上位法的依據并不充分,各個地方基層在具體執法的時候很難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據,因此也面臨著執法機制不健全、執法力量得不到保障、執法流程不通暢的問題,在與其他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中會遇到一系列問題。
“非學科機構的監管問題較為復雜。”宋瑞勇稱,非學科機構的監管涉及多個主體,同時在涉及比較深入的標準、程序和進度上,全國各地實施情況都不太一樣。
蔡海龍向記者分析,2021年教育部出臺的有關預收費管理的相關文件之中曾提出“屬地管理”的原則。因上位法依據不足、執法力量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各個地方屬地監管的流程和進度也存在比較大的差異。
值得關注的是,2022年青海省“雙減”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表示,全省5個市(州)18個縣(市、區、行委)的127家在全國監管平臺內的校外培訓機構,全部實現監管賬戶100%通過核驗,資金支付渠道100%開通成功。
“其他地方可能在基層執法力量的配置和監管流程的建立健全到執行,都還存在一些漏洞。”蔡海龍說,比如對于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來講,執法機構、執法力量和執法監管的流程上都存在一些問題和難題,“一些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員很少,而對于目前市場眾多且復雜的培訓機構來講,日常化監管、增加監管頻次密度都是很難做到的事情”。
同時,在受訪專家看來,目前銀行對于監管賬戶管理的法律規范實施細則不明晰,也是監管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對于資金監管賬戶的監管是由銀行來負責,但銀行根據何種規則對資金進行監管,培訓機構在什么條件下可以提取資金等問題,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明確。”蔡海龍稱,在資金監管和資金提取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培訓機構可能會鉆漏洞,在缺乏監管機制的情況下將監管資金提取使用。
加大宣傳強化監管
規范培訓收費行為
據了解,“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還正式推出“校外培訓家長端”App,提供全國統一校外培訓官方購課服務。家長可在手機應用市場搜索安裝,享受購課、消課、退費、評價、投訴“一站式”服務。
“其實很多家長不知道,甚至都不清楚有‘校外培訓家長端’App,該平臺在具體實施落地的過程中存在宣傳不到位的問題。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告知家長在選擇校外培訓機構時的風險和問題,做好相關知識的普及,同時家長也要提高選擇和甄別機構的能力。”姚金菊說。
如何才能進一步規范培訓收費行為,強化校外培訓預收費資金監管?
據了解,目前“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還在逐步完善和建設。宋瑞勇表示,目前該平臺的許可審批事項正在進行中。平臺上的很多機構已經開設賬戶,但是錢款流通可能還不通暢。全國各地的許可審批進展也各不相同。
姚金菊分析稱,培訓機構在該平臺上進行備案也有一定的規范和標準,入駐培訓機構相關資質、資金、人員、材料、場地、課程等信息需要經各地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很多機構可能無法達到平臺備案的標準,導致無法進入”。
熊丙奇認為,有關部門要服務、引導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規范經營,了解家長和孩子的培訓需求,不能通過簡單關停來解決問題,監管措施要做到善治,應該從法治角度思考什么才是好的規范、好的監管、好的社會治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家長并不都通過平臺選購培訓課程,明知某些開展學科類培訓的機構是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卻仍然選擇,那這些機構就會繞過平臺的監管,繼續野蠻生長。”熊丙奇說。
蔡海龍認為,在落實國家政策的過程中,應當重點強化對培訓機構收費行為本身的監管,可以通過改進監管方式手段、增加監管的頻次密度,實行教育督導與行政執法相協同等方式,建立健全對培訓機構的常態化、過程性監管體系。
“應當明確相關主體的監管責任,建立以教育部門為主導的多部門聯動協同執法的體制機制,特別注意發揮市場監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作用。”蔡海龍建議,積極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修訂,為相關主管部門開展依法監管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姚金菊建議,各地區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在執法的過程中推薦家長和機構使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通過平臺進行收費。
蔡海龍說,校外培訓機構執法的啟動剛剛展開,在執法過程中,政府部門未來還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去探索,不斷地健全機構人員,在長期的執法過程中總結經驗。
在受訪專家看來,可以肯定的是,伴隨著監管不斷收緊,良莠不齊的校外培訓機構將進一步得以規范,而按照培訓費用的限額和時段要求,培訓繳費風險也將進一步降低。(記者趙麗實習生 萬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