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小學畢業后,廣州一位家長陳先生將學校告上了法庭。原來,3年前女兒轉校來廣州就讀公辦學校時,陳先生被通知須繳交捐資助學款7000元。陳先生認為學校違反了禁收擇校、捐贈助學款的相關規定,要求學校退款。記者昨日獲悉,海珠區法院近日一審判決認定該款不得任意撤銷,無證據證明學校乘人之危,駁回其訴求。
家長說:轉學要交“助學款”,學校違規
2012年9月,陳先生的女兒從博羅某小學轉入海珠區某公辦學校就讀四年級。陳先生訴稱,當時學校要求轉校取得學位,須繳交捐資助學款7000元,事后他按時去交了錢。2014年女兒小學畢業以后,陳先生則將學校告上了法庭。
陳先生認為,2012年2月教育部同國家發改委、審計署公布一號文件《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禁收擇校、捐贈助學款,禁止任何考試招生和收費行為。2011年4月,教育部聯合七部門發文,禁向學生收與入學掛鉤的任何費用。
陳先生說,早在2010年1月28日,廣州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優秀外來工入戶和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就規定,在公辦學校就讀的來穗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收費與戶籍學生同等待遇。“我的女兒在義務教育階段入學,被學校違法違規收取了捐資助學款與學位掛鉤的款項,學校對我女兒的入學收費與戶籍學生不是同等待遇,這違反了廣州市政府的相關文件規定。”
因此,陳先生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學校乘人之危與其簽訂的捐贈協議無效,并退還捐資助學與學位掛鉤的款項7000元。
學校說:捐贈是自愿行為,不可撤銷
被告海珠區某小學辯稱,陳先生捐贈7000元是自愿的行為,不存在強迫的情形。陳先生在2012年9月1日將轉學聯系函提供給學校,學校在9月3日同意陳先生轉校就讀,陳先生是在9月6日繳納捐資助學款的,因此不存在學校要求原告交款后入學的情形。
該小學還稱,根據合同法規定,捐資助學屬于社會公益的贈與合同,該合同已履行完畢,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此外,陳先生的捐資助學款是交給廣州市財政的,并非直接捐給學校,請求法院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具有社會公益性,不得任意撤銷
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實陳先生向學校出具的《捐資助學意向書》符合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此外,《捐資助學意向書》性質上屬于贈與合同,而且該捐資助學款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依法不得任意撤銷。
另外,陳先生出具《捐資助學意向書》在前,繳納款項在后,起訴前陳先生也從未向學校提出要求退款,目前也無證據證明學校采用乘人之危的手段,強迫陳先生出具意向書及繳納捐資助學款。
據此,一審判決駁回陳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