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下午,湖南省沅江市發生一起“學生弒師案”。當地一名16歲高三學生羅某因為布置作業的瑣事,被老師訓了一句。數分鐘后,羅某竟沖進老師辦公室,掏出彈簧刀向老師連刺26刀致其死亡。沅江市委宣傳部官方微信11月14日晚間發布消息稱,11月13日,羅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受害老師鮑方,曾被評優秀教師。
近年來,未成年人施暴案件頻發,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對于這個特殊群體的犯罪行為,法律有哪些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如何劃分?除了依法制裁,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我們還能做些什么?記者就此采訪了檢察官、律師和在校教師。
刑事責任年齡如何劃分?
“羅某構成犯罪是肯定的,但他不滿18周歲,按照法律規定不會被判處死刑。”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琦告訴記者,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主體,我國法律對其有特殊保護。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雖然法律明文規定了相關的處罰,但是我們還是要探究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因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發性或激情犯罪的特點。司法機關要結合犯罪事實和犯罪結果,以及主觀惡性,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作出全面科學的評價。”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未檢處處長金朝認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秉承以教育感化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司法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辦案原則和司法理念依法辦理這起案件。
除此之外,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性規定。陳琦告訴記者,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作“成長報告”,包括對其成長經歷、家庭情況、平時表現、犯罪原因、犯罪之后有無認罪悔罪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法院可以把“成長報告”作為量刑參考。如果存在心智發育不健全、被害人有過錯、偶發事件等情況,為了能讓未成年人更好地回歸社會,量刑上應更加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