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顯示,“2017年3月27日10時18分,被告人王某某找到前女友朱某與被害人李俊杰租住屋。因發現朱某與他人同居而發生爭吵,并在室內亂翻。為從朱某手機上查找朱某與李俊杰聯系信息,從臥室北側窗臺上拿了一把水果刀,用該刀以自傷相威脅,要求朱某說出其手機號碼。期間有快遞員上門送貨,王某某將水果刀放于自己右后側褲袋內。后李俊杰回到住處,王某某質問李俊杰,當知道李俊杰與朱某睡在一起后,王某某動手打李俊杰,隨后雙方發生肢體沖突,王某某拿出水果刀,向李俊杰的面頸部劃了數下,致其面頸部受傷而倒在地上。王某某用該水果刀劃傷自己頸部并躺在床上,后朱某看到李俊杰脖子處流了很多血,就撥打120急救電話。在朱某按醫生要求對李俊杰進行救治時,王某某參與救助,直至隨120急救車到達以嶺醫院。李俊杰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李俊杰系被他人以銳器割破頸部血管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疑點多 朱某成唯一證人
李小國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為砍傷致死,法醫認定為割傷,而檢方則認為是劃傷,他對這一點表述很不贊同,“我家俊杰的傷口長約18厘米,深達椎管,據警察說作案用的水果刀都彎了,你說是劃傷我能接受么?”同時,李小國在對王某某“參與救助”的說法也不認同。他表示,在朱某的口供中,在李俊杰倒地呼救后,王某某并未及時搶救,而是纏著朱某跟她爭吵。王某某對朱某說,你說我只愛自己不愛別人,你看我多愛你,我都敢為你殺人。最后還是在朱某的百般要求下,才用毛巾包裹住李俊杰的傷口。基于這幾點,李小國說,朱某在口供中只說了一句嚇傻了,在細節上并未說起,他希望朱某在開庭時能夠到場作證,還事情一個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