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雙方還是買車、試車關系
昨日下午,記者聯(lián)系了負責此案二審的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宣傳處工作人員付先生咨詢了主審法官后,轉述了主審法官對此案一些細節(jié)的解讀。
付先生轉述說,對于何飛虎提交的監(jiān)控錄像,主審法官進行了反復細致的觀看。監(jiān)控中顯示,是何飛虎把車推給了張某某,張某某試車過程中,從他身邊過的時候,何飛虎是沒有任何動作的。如果張某某是搶奪的話,車主一定是有動作的,比如阻攔、拽住車,或者在后面攆。但車主沒有阻攔,說明他是默認張某某把車騎走的。雖然車主當時是在打電話,但如果他有阻攔的意圖,哪怕只是伸一下手,法官都可以認定為對方有搶奪的意圖,但是他沒有,所以只能認定對方還是在試車,不能認定為搶劫或盜車。試車也是交易行為的一部分,說明雙方是在交易過程中。
至于監(jiān)控中張某某“撬鎖”的行為,付先生轉述說:“小孩子拿個鐵絲過去,擺弄了一下門鎖,細鐵絲怎么可能撬開鎖呢?所以也不能認定為撬鎖偷盜行為。”
至于何飛虎提供的報警記錄,付先生轉述說,報警記錄和認定為搶奪之間沒有必然關系。
“雖然不能排除存在小孩想搶奪的情況,但沒證據(jù)顯示。從目前的證據(jù)來判斷,認定為,雙方之間是正常的買車、試車行為,所以法院判決并無不當之處。”付先生說。
目前此案已經(jīng)過兩級法院的判決,何飛虎表示自己依然覺得很委屈,他已經(jīng)重新聘請了律師,準備申訴。( 記者丁豐林/文 張琮/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