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雖然判決結果在11月下旬就出來了,但這起“摩托車”事件至今仍在鞏義當地吸引著不少市民的關注。這起事件中,一方是摩托車店老板,他稱自己的摩托車是被人搶走,有監控錄像和報警記錄為證,但對方騎著出了車禍身亡,自己被判賠8萬多元。事件另一方是一個初中學生,他的家長認為,是車店老板把摩托車交給未成年人試駕,才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這輛出事的摩托車到底是“試駕”還是“被搶”,法官判決的依據又是什么呢?
摩托車店門口的監控畫面:14時32分,年輕人從地上撿起一個細長物體,用它擺弄門鎖。
鞏義市人民法院:被告完全能夠判斷出張某某為未成年人,仍將摩托車交給張某某試車,造成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最終判決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8萬多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現有證據表明雙方還是買車、試車關系。維持原判。
原告
1.被告將摩托車交給未成年的張某某試駕,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張某某死亡,被告的不當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張某某只有13歲,正常人不會將13歲的小孩看成成年人。
3.摩托車鑰匙是何飛虎親手遞交的,不構成搶奪。張某某在試車外出時,與何飛虎互相觀望,何飛虎沒有阻攔的表示,可以看出何飛虎同意外出試車。
被告
1.他無權查看張某某的證件,無從得知張某某是未成年人,“張某某的個子比我還高,已是成年人特征了”。
2.張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盜搶摩托車后為躲避追究責任發生了交通事故。
3.通過摩托車店門口的監控視頻以及報警記錄,能夠證明張某某實施了盜搶摩托車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
【車店老板】摩托車被人搶走,出車禍自己成被告
今年31歲的何飛虎是鞏義市人,他在鞏義市交通路某小區內經營一家摩托車店,證照齊全。2016年5月21日中午,何飛虎在家里剛吃過飯,接到一電話,對方說要買一輛摩托車,何飛虎隨即趕去店里。
“是一個年輕人,戴著眼鏡,說想買車。我把車從店里推出來,他說要試試。”何飛虎說,年輕人騎上車后,他的手機突然響了,他接電話時年輕人騎著車直接出了小區。他趕緊掛掉電話,撥打之前年輕人打來的電話,接電話的是一位老人,老人告訴何飛虎,剛才有個戴眼鏡的年輕人借他的手機打了個電話。
“我一聽,慌了,趕緊出小區去找,但對方早沒影了,我就報警了。”何飛虎說,隨后民警帶他去了派出所做筆錄。
“筆錄剛寫了一半,我一個朋友給我打電話,說在微信朋友圈里看到南環路上有一個車禍,車禍里有一輛摩托車,像是我丟的那輛。”何飛虎跟著民警馬上去往現場,事故中被撞報廢的摩托車確實是他的,事故中的死者,正是剛才試車的年輕人。
交警部門對事故認定為:摩托車駕駛員逆行、超速行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發之后,何飛虎調出自己店門口的監控錄像發現,“在我沒來之前,他就已經試圖撬我的鎖,搶我的車是預謀好的。”何飛虎說。
監控錄像顯示:當天14時29分,年輕人出現在何飛虎的店門口,多次趴在門上向里望。14時32分,年輕人從地上撿起一個細長物體,回到門口用它擺弄門鎖,然后離開。一分鐘后,年輕人再次回來,持該物體往門鎖的鎖芯里捅。14時38分,何飛虎來到店里,推出一輛摩托車交給對方試車。14時39分,何飛虎電話響起,他接起電話。14時40分,年輕人騎車從何飛虎面前經過,何沒有制止。15時許,兩名民警來到何飛虎的店。
鞏義市公安局新華路派出所的接處警記錄上面顯示,何飛虎于2016年5月21日14時45分撥打110,報警稱自己的摩托車被搶。處理意見一欄寫著“已構成刑事案件,移交刑警一中隊”。
“后來知道發生車禍,考慮到對方人都沒了,我也不再追究對方搶車的責任了。但沒想到,今年5月,我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對方的父母把我告了,要求我承擔賠償責任。”何飛虎說,這讓他感到難以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