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寒窗苦讀,差點被瓶啤酒毀掉前途。河南焦作高中學生小王(化名),放學后吃炒冰時喝了一瓶啤酒,后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被交警查獲。經鑒定,小王血樣酒精含量87.96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犯罪。
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今年5月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小王得以參加今年的高考。
案情
高中生喝啤酒后騎摩托車被查
去年5月10日,當地高中學生小王,周末放學后和同學吃炒冰,其間小王喝了一瓶啤酒。到了晚上,小王準備騎車回老家一趟,這才發現自己沒有交通工具。因為家里還有一輛二輪摩托車,“就喝了一瓶啤酒,而且還是騎摩托車,不會有事的”,小王沒多想就駕駛摩托車上路了。
在回家的路上,沁陽市交警部門的民警在查處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小王被現場攔截檢查。經鑒定,小王血樣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駕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犯罪。此外,因為是未成年人,小王無駕駛資格,也就是說無證駕駛。
處理
檢方最終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因為查處的酒駕案件需要走程序,小王的案件到今年5月份轉至沁陽市人民檢察院受理。
辦案檢察官趙雅鑫告訴大河報記者,因為涉案人只有16歲,還是在校學生,就特別慎重。最終,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過相關程序,對小王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為何做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趙雅鑫解釋說,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檢察院對小王進行了社會調查,認為小王系未成年人,其血樣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的犯罪標準較少,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其行為屬于對法律的無知而偶然發生的犯罪,且小王平時無不良表現,學習成績較好,今年6月份還要參加高考。綜合以上情況,本著對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建議對此案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不過,為了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檢察院在送達不起訴決定的時候,對小王進行了訓誡。
相關法律解釋
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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