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議,對家長來說,一旦要給孩子們“報班”,必須要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具體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對于模棱兩可的語句要求機構充分解釋清楚,特別是遇到諸如“包過”、“海外名師”等詞語,要讓培訓機構明確說明,有必要時要落實到合同條款中。對于課時時長、學費概念、是否另購買設備等均要了解清楚。同時注意留存書面材料,如培訓合同及相關附件、繳費憑證、課程表等;保留好與培訓機構及人員溝通的手機短信或微信等聊天記錄;能夠錄音錄像盡量保留影像資料,如培訓場地事發時的監控視頻,糾紛后與培訓機構溝通時盡量錄音錄像等。(記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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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練舞下腰損傷脊髓 輔導班與監護人共擔責
很多體育活動都帶有一定危險性,興趣輔導班開展或教授這些文體活動,如果沒有規范的管理和豐富的經驗,容易發生人身傷害案件。當輔導機構沒有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時,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家長就可以完全置身事外。
7歲女孩小溪在一家舞蹈中心練舞,在下腰時突然覺得雙腿麻木無力,十分鐘后腰背也疼了起來,后被醫院診斷為急性骨髓損傷。治療近半個月,小溪的雙腿仍然沒有運動感覺。經鑒定,小溪在舞蹈中心進行的舞蹈動作與病情存在因果關系,小小年紀的小溪就成了二級傷殘。為此,家長將舞蹈中心訴至西城法院。
經審理,法院認為,小溪所進行的下腰動作,具有一定危險性,舞蹈中心對于教學中涉及有風險的舞蹈動作,卻沒有充分證明已盡到對小溪的教育、管理職責。因此,舞蹈中心有過錯,應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而小溪的監護人對孩子做有風險的舞蹈動作,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監護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舞蹈中心承擔了6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溪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75萬余元。(記者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