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不知讓多少孩子每天疲于奔命在各個培訓機構之間,但由此引發的家長與培訓機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近年也增勢明顯。北京二中院上午發布調研結果,足球、滑冰等體育類培訓在此類糾紛中占比為三分之二,而且教育培訓機構擅自關門的情況也比較多。
據二中院統計,近年來共審理涉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18起,年齡在4至17歲,80%集中在幼兒園小學階段。此類案件或因培訓機構經營不規范、突然擅自停業或變更地點導致,或因學員認為教學質量、培訓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起訴要求解約。也有的是未成年人在培訓期間受傷,家長要求解約。
被訴的教育培訓機構,多為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中小型機構。教育培訓項目涉及英語、舞蹈、武術、游泳、足球、滑冰等。其中,英語、奧數等課外知識類培訓占比11.1%,攝影、武術等技能類培訓占比22.2%,足球、滑冰等體育類培訓占比66.7%。在體育培訓過程中,幼兒受到人身傷害的情況時有發生。
法官發現,孩子們的培訓,基本都是“預付費購買課程”,錢已經交了,后來出現了糾紛,家長一方始終被動。和屢屢見諸報端的消息一樣,在這種案子里,教育培訓機構擅自關門引發的糾紛很多,致使學員權利受損的情況較為普遍。同時,學員受傷,導致了損失,想獲賠難度較大。
法官表示,也有少量案件應由學員承擔違約責任。多數都是家長們“沖動消費”之后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但此種情況要被判承擔違約責任。如在楊某訴某舞蹈培訓機構一案中,楊某的家長聽到宣傳后“沖動消費”,后反悔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學費,最終法院認定楊某違約,判決合同解除,教育機構退還預交的培訓款,但楊某要承擔相應的入會費和違約金。
法官表示,此類案件頻發,一方面是培訓機構管理混亂,履約失當。目前許多教育培訓機構缺乏管理,經營松散,管理者更迭頻繁,經營行為不規范,導致出現違約情形或者是在廣告宣傳中存在夸張或虛假宣傳的情況,最典型的是“收費標準每學時100元”,但是家長開始上課才知道,上一次課是要算2個學時的,有的還需要另行購買設備。這就很容易引發糾紛。
另一方面,家長們法律意識不強,對合同缺乏必要審查,甚至只有收據,訴訟中雙方會對合同條款各執一詞。參加培訓的孩子們也往往缺少自我保護能力,若參加的培訓為滑冰、體操等高危運動時,較易發生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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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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