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利用高考狀元作為推薦 是否有違廣告法?
未來網(wǎng)記者注意到,2015年9月1日新修訂的新《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明確規(guī)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yè)協(xié)會、專業(yè)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未來網(wǎng)記者注意到,猿輔導在官方網(wǎng)站上貼出了2016年猿輔導高考狀元的信息。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鐘蘭安在接受未來網(wǎng)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違法的。即便取得相關學員的授權,也是違反了《廣告法》。若沒有取得學員的授權,不僅違反《廣告法》,還侵害了學員的肖像權、隱私權,違反了《侵權責任法》。
另外,猿輔導官方微博多次發(fā)布消息稱,在猿輔導2017屆高三學員中,產(chǎn)生了5名省狀元,29名清北學霸。2017年的高考中,有5名狀元是猿輔導的用戶,這5名狀元分別是四川省文科狀元涂涴童、寧夏省理科狀元武子健、江西省理科狀元劉浩捷、云南省文科狀元張詮和天津市文科狀元王逸。
猿輔導給這五位狀元頒發(fā)超級狀元獎,給予8000元的游學基金以及猿輔導公司實習機會。給29位被清北錄取的猿輔導學員頒發(fā)清北學霸獎,給予獎金、獎品及實習機會。
猿輔導借助5名狀元用戶,還推出“2017高考狀元,5個是猿輔導學員!199元7天直播課,購課送50元學習禮包!”的營銷活動,在猿輔導官網(wǎng)上明確用2016年高考狀元做廣告宣傳。
狀元筆記、狀元名師、狀元直播課…..在線教育圍繞高考狀元做的營銷活動越來越多樣化。2016年6月,新華社曾批“狀元經(jīng)濟”破壞了社會心態(tài),使得“狀元”成為消費“符號”,加劇了社會心態(tài)的浮躁。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表示不贊同機構從商業(yè)角度來炒作狀元。“狀元獲得這個偶然性的頭銜之后利弊并存。如果能夠客觀面對、理性看待,那對其之后的成長發(fā)展也許是有利的;但如果不能,那這可能會成為一個包袱。”
“狀元確實可能在這個過程中迷失自我,導致認識的偏差。”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也指出,政府部門獎勵狀元、社會機構獎勵狀元、炒作狀元筆記和狀元經(jīng)驗,對于狀元個體來說是可以獲取更多利益的好事,從社會整體環(huán)境來說,不應該推崇狀元的商業(yè)化。(楊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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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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