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支付6萬元報名參加了宣稱“私人定制”、藝考保過的培訓課程,卻未能如愿以償。因退費產生爭議,徐某將培訓機構北京惠佳澳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佳澳公司”)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女士訴至法院。
9月14日上午,該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令惠佳澳公司全額退還培訓費6萬元,黃女士個人在曾經承諾退還的4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事情要追溯到2015年3月,徐某與惠佳澳公司簽訂保過協議,約定惠佳澳公司為徐某量身定制藝考“培訓課程”,并承諾徐某在中央戲劇學院、北京電影學院、中國傳媒大學等六所院校16個專業中獲得至少一個專業的專業課合格證。同時,合同承諾:如果徐某依約完成私人定制課程,未在列明的六大名校中獲得任何專業合格證,將全額退款。
合同簽訂后,徐某分兩次將6萬元培訓費全額轉賬至惠佳澳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女士的個人賬戶。徐某參加該公司安排的培訓,卻未能在2015年的藝考中取得上述六所院校的專業課合格證。
徐某認為,惠佳澳公司應依約退還培訓費。協商退款期間,惠佳澳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女士曾表示,出于個人道德的考慮,愿意以個人身份退還4萬元課程費用。但惠佳澳公司和黃女士均一直未予退款。此外,徐某稱惠佳澳公司系超范圍經營,雙方簽訂的合同部分無效,但其中賠償的承諾有效。為此,徐某將惠佳澳公司、黃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惠佳澳公司退還培訓費6萬元,黃女士對其中的4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惠佳澳公司辯稱,我公司已經根據徐某的情況向其推薦了院校和專業,其應根據推薦進行考試。按照合同約定,徐某不得擅自改變報考計劃,但是徐某在報考中央戲劇學院時未按照推薦進行報考,在中國戲曲學院的校考中還曾缺考,此外培訓過程中也曾兩次以上缺課。依據合同,上述情況不符合退還條件。
黃女士辯稱,“作為老師出于道義,我確實曾同意給予徐某部分撫慰金。但是該承諾以雙方私下和解為前提,現在我不同意再退還款項,亦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惠佳澳公司雖超范圍經營,但我國目前并無此類教育培訓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故雙方合同合法有效。根據查明的事實,徐某在依約完成私人定制課程全部內容之后,未在合同約定的六大院校考試中獲得任何專業合格證,根據合同約定,惠佳澳公司應全額退還培訓費。黃女士曾同意退還4萬元。該信息中未體現以和解為前提,并明示系以個人身份洽談退費事宜,不代表惠佳澳公司。黃女士的承諾應認定為對惠佳澳公司債務的加入,故黃女士應在其承諾范圍內與惠佳澳公司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惠佳澳公司返還徐某培訓費6萬元,黃女士就其中的4萬元承擔連帶責任。(記者 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