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布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修訂對照表,考試作弊、論文抄襲、替考等列入失信行為,大學生失信可開除學籍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微言教育”公布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修訂對照表,并就此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以及部屬高校征求意見。在擬修訂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首次將誠信教育寫入管理規定,并提出對失信學生可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
有網友點贊支持規定出臺,認為“人無信不立”,這是夯實誠信基礎;也有人指出,還要出臺相應的細則,落實誠信需配套評價體系。還有網友持不同聲音,認為僅因考試作弊等失信行為就開除學籍,處罰過于嚴厲。近日,記者走訪省內各大高校,聽聽學生和老師的看法。
學生:六成受訪者表示支持
日前,記者在福建師范大學協和學院內對200余名學生開展以“大學生誠信等問題”的網絡問卷調查,65.6%的受訪者感覺當前大學生作弊、論文抄襲等失信現象普遍,61.3%受訪者表示,支持教育部出臺前述規定,大學生失信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韋敏是支持新規的受訪學生之一。她認為,大學生應該建立誠信檔案,現在大學校園內,考試作弊、論文抄襲等現象甚為嚴重,新規具有教育、警醒的作用。
卓建番是華僑大學大四學生。“親眼看見一些同學作弊成癮,并且拿到獎學金,而一些努力學習不作弊的同學,卻屢次與獎學金失之交臂。”他個人傾向于支持對考試作弊等失信行為給以開除學籍處分。“嚴謹治學,誠信求學,不僅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學術負責。”他說。
采訪中,也不乏反對之聲。“辛辛苦苦好不容易才考上了大學,因考試作弊就被開除,未免太苛刻。”福建師范大學協和學院外語系大三學生詹云卿如是說。
記者注意到,不止這次的修訂案提到對失信學生可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2006年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也明確提到,“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老師:完善學生信用評價體系
福州大學社會學教授甘滿堂認為,目前大學生失信體現在考試作弊、替考、學術論文抄襲等,當然還涉及很多不誠信行為。新規應指出哪些具體行為屬于失信,要設置失信行為等級。他也指出,要出臺相應的細則,應建立一套完整完善的大學生信用評價體系。
對于大學生誠信問題,福建師范大學協和學院學生事務部教師陳鈞指出,加強大學生誠信建設,能使學生在申請勤工儉學名額、享受學院內各項補助等方面體現公平,有利于避免學術造假,也讓大學生真正學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失信范圍如何界定還需要進一步細化。所謂的失信就予以開除,實行起來未免太過缺乏彈性,這還需要配套措施的完善。
對于教育部此項新規,有網友點贊支持,認為會倒逼自律警醒,夯實誠信根基。也有網友指出,落實誠信還需配套評價體系,不該讓大學生孤獨領跑。
網友“知足4961”說:“做人的根本就是誠信,作為一名大學生更應該做到這一點。”網友“兜兜里無暗器”則認為:“大學是育人成才的最后陣地,如果僅僅因為大學生的失信問題就將學生退學,直接推向社會,未免過于嚴厲。”網友“小草janne思博”則表示,誠信更多的是社會環境的反映,也需要從根上做起來,光靠學校規范,治標不治本。
著名教育學者、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開展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記錄,最根本的治理,還是完善學校的學生評價體系。對于老師而言,要以教育標準和學術標準評價教育、學術能力與貢獻,不能采取簡單的量化指標,讓老師在誠信上能以身作則;而對于學生而言,需要淡化大學的功利辦學導向,不能以就業率、考研率等指標來考核學校的辦學質量,而應該關注學生的人格和身心健康。
“如果不改革學校的評價體系,不管新修訂的規定如何強調誠信的重要性,都有可能只是一紙空文。”熊丙奇說。(記者 林先昌 本網校通社大學生記者 黃菁瑩 林健華 梁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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