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子在學校廁所里被其他小朋友推倒,撞到洗手池,掉了6顆牙齒,還縫了18針,可直到現在,校方都不愿意站出來承擔責任。”昨日上午,福清市民嚴先生撥打本報黨報熱線83751111反映。
小學生被人推倒摔壞6顆牙
嚴先生告訴記者,他兒子小涵今年6歲,在福清城關小學讀一年級。去年12月31日下午,小涵在廁所里被同學推倒,撞到洗手池邊角,導致下面兩顆門牙反嵌入上牙齦,下唇傷口縫了18針。
經過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口腔醫院確認,小涵摔斷了2顆牙,還有2顆牙齒嚴重受傷,只能拔出。另外醫師說上牙齦受損,導致2顆繼承恒牙很可能無法萌出、壞死。
家長稱學校設施存在安全隱患
嚴先生說,學校將孩子送到醫院就醫后,就再也沒有過問這件事,家長多次找學校處理此事,但都被告知與學校沒有關系。
“學校讓我們與推倒小涵的那個學生家長協商,可我們認為學校也有責任。”嚴先生告訴記者,學校廁所地面濕滑,沒有做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低年級學生的洗手池等設施,跟高年級學生所使用的一樣,帶有堅硬尖角;另外,事發時正值下課,孩子們蜂擁進入廁所,學校疏于管理才會導致事故發生。
從嚴先生出示的該校廁所的照片上,記者看到,小涵撞上的洗手池的角并未做成圓角,而是尖銳的直角。
記者就此事致電福清城關小學辦公室吳主任,對方表示,自己只是城關小學一名老師,對于小涵在學校受傷的情況,自己并不清楚。
記者聯系福清市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經過了解,目前校方正在與學生家長溝通,“據了解,學生是有購買保險的,校方也在協調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律師:
學校須盡到安全管理責任
福建遠東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征全表示,小涵的受傷應由肇事小朋友家長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應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來承擔責任。另外《侵權責任法》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王征全說,校方應根據孩子的特性,正確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盡到安全管理責任,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而從小涵摔倒后撞到洗手池尖角處這一事件可以看到,學校沒能及時消除校內安全隱患,盡到安全管理責任。(記者 任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