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教育廳印發《福建省部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履約管理辦法》,免費師范畢業生如果不落實就業崗位后,由任教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其履約情況,督促其誠信履約,為每一位免費師范畢業生建立誠信檔案,將畢業生工作表現及流動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本辦法適用于與省教育廳簽訂《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的本省生源部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畢業生,以及按要求辦理跨省就業手續,跨入我省就業的外省生源免費師范生畢業生的履約管理。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辦理解約手續:經所在高校或省教育廳指定的三級甲等醫院按照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檢查確認,因身體原因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的;因其他個人原因主動解約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
按照要求,應屆免費師范畢業生解約手續要在畢業后一個月內辦理,應按規定向省教育廳退還國家核撥的師范生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已就業的免費師范畢業生解約,應在離開教育崗位之日后一個月內辦理,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退還國家核撥的師范生免費教育費用,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免費師范畢業生違約要承擔責任:免費師范畢業生服務期內未辦理解約手續擅自辭職離校,或未經省教育廳批準擅自更換工作崗位自主擇業的,由任教學校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通知人事部門凍結其人事檔案并將違約情況上報省教育廳學生工作處;免費師范畢業生違約情況將在核實后記入“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免費師范生管理系統”、人事檔案、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免費師范畢業生逾期未辦理解約手續的,逾期后須每天按師范生免費教育費用及違約金總和的1‰的比例支付滯納金。
據了解,我省生源免費師范畢業生依法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后,應按《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規定回我省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任教不少于十年,履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