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節和青年節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據此,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勞動者休息。此處,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和國慶節都是確定的,并無可爭議之處。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的規定則屬于兜底性條款,相對模糊、存在不確定性,具體該如何理解呢?
首先,我們要對此處“法律、法規”的概念進行界定分析。根據法律效力的位階和制定機關不同,我國法律主要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等。其中,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即“法規”)則由國務院進行制定。因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是指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作出規定的應當休假的節日。
縱觀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除《勞動法》之外,主要是《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對應當休假的節日作出了規定: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從法律性質來看,《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由政務院(國務院前身)頒發,屬于行政法規,符合《勞動法》第四十條中關于“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