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節和青年節加班薪資
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屬于法定休假日。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在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
雖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于部分公民放假有關工資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0】18號)中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但從法律位階的角度進行分析,該《函》僅僅屬于一部規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嚴重低于《勞動法》。在二者出現法律沖突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勞動法》。
綜上,在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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