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已涉嫌違反《慈善法》
2016年9月1日,新《慈善法》正式頒布。
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三十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票據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很明顯,南京街頭的這種所謂的募捐行為,根本不符合上述規定。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這些人不僅涉及違反《新慈善法》,還很有可能涉嫌違反《刑法》。
江蘇袁勝寒律師事務所主任袁勝寒:首先,沒有這樣一個慈善組織來做這件事;第二,學生的身份又是虛假的,他所從事的是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在這樣的情形下他們應該涉嫌構成詐騙罪。我覺得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該進行必要的調查,如果數額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標準,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來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