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后學校雖對積雪進行了清理,但并未全部清理干凈。學生小曲不慎滑倒,摔到平臺下面被花枝扎到右眼。經鑒定,小曲的傷構成一處八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法院認為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學校賠償小曲36萬余元。
意外
雪后學生在校摔倒扎傷眼睛
2015年11月21日、22日遼寧大連普蘭店連續2天降暴雪,普蘭店區鐵西中心小學雖對積雪進行了清理,但并未全部清理干凈。2015年11月23日中午,因通往教室的平臺濕滑,學生小曲從距離地面有一定高度且毫無防護措施的平臺上掉到平臺下面,被平臺下栽種的花枝扎進右眼。
小曲受傷后,在大連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一天后,輾轉至北京同仁醫院治療15天。
小曲將鐵西中心小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43萬余元。小曲的傷情經大連博愛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八級傷殘。小曲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因小曲傷勢嚴重,且嚴重影響其以后生活,為慎重起見,法院準予小曲重新鑒定申請。經大連科華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曲構成一處八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
分析
學校存在疏忽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小曲在學校未有防護措施的平臺上滑倒至臺下被花枝扎傷眼睛,雙方均無異議。小曲受傷時,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的人身損害,其所在的學校即教育機構應對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未能舉證證明,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曲受傷,是因學校積雪清理不及時致路滑且未有相應防護措施所致,同時,學校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故對小曲的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普蘭店區鐵西中心小學賠償小曲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9萬余元。
終審判決學校賠償36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普蘭店區鐵西中心小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保障兒童人身安全是教育管理機構的法定職責。不滿十周歲的兒童是特殊主體,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護,所以對教育機構的管理要求十分嚴格。
本案中,在事發前連降兩天暴雪的情況下,鐵西中心小學未能將孩子活動的場地上的積雪或冰面清除干凈,亦未禁止在校學生進入尚未完全清理干凈的場地內活動,且事發的平臺周圍并無防護圍欄,其下就是花草灌木,本身就存在安全隱患,一審法院對鐵西中心小學進行過錯推定并判令學校承擔全部責任依據充分。
針對鐵西中心小學提出的一審法院確定的傷殘指數有誤一節,因小曲本次受傷造成一處八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屬于多等級傷殘,應以最高等級的八級傷殘確定30%的傷殘指數,另外兩處十級傷殘計為2%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小曲對應的傷殘賠償指數應為32%,一審法院確認的36%沒有依據。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鐵西中心小學賠償小曲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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