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三學生所在的學校被選為高考考場,為了騰空教室做考場,他收拾學習用品后“過了點”,導致被鎖在了教學樓里。為了出去,他翻過二樓圍欄,從二樓平臺躍下,不料在落地時發生事故,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誰該為這起事故負責?
事發:高三學生收拾學習用品后被鎖教學樓
林某某是名“90后”,原是江門市開某中學高三級學生,因林某某所在班級的教學樓被選為高考考場,高三學生需要收拾學習用品。
為考場清場,2017年6月1日中午12時47分左右,當林某某將學習用品搬到樓下準備離開時發現教學樓通道鐵閘已經上鎖。12時57分左右,林某某翻過二樓圍欄,從二樓平臺躍下,在落地時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后,林某某先電話聯系其父親,再由其父親聯系班主任將林某某送院治療,為此花去醫療費共計38694.72元。
江門市人民醫院于2017年7月7日出具診斷證明稱,林某某出院后至少三個月內右下肢禁負重,需扶雙拐下地活動,具體負重時間待復查結果決定,建議全休三個月。后林某某委托廣東一家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程度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鑒定林某某的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林某某為此花去了司法鑒定費2000元。
法院還查明,開某中學教學樓門禁時間為:早上6:00開門,中午12:30關門,下午13:30開門,晚上22:40關門。
判決:學校被判擔責兩成
廣東省開平市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爭議的焦點是事故責任如何分配。
本案中,林某某在案發時已滿十八周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能夠判斷出從二樓平臺躍下的危險性和后果,而且林某某受傷后通過手機聯系其父親再由父親聯系班主任,證明其被困教學樓時有渠道聯系上班主任開門安全離開,從而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本次事故應由林某某負主要責任。
而作為學校,按照一般常識,其在鎖門時應當清場,這是作為管理者應當達到的通常的程度。設定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會正義。因開某中學沒有窮盡安全保障義務,就應當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開某中學承擔20%的責任為宜。
經一審法院核實,林某某的各項損失,包括醫療費、后續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林某某的各項損失合計139663.32元。因此,林某某對損害結果承擔80%的責任即111730.66元;涉案中學對損害結果承擔20%的責任即27932.66元。
林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后,江門市中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林某某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近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