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機構
根據《教師法》和我省相關規定,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為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為就讀學校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申請認定要求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一)學歷要求
1、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申請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申請初級中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申請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本科學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普通話要求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申請語文教師資格的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二級甲等以上。
(三)體檢要求
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應在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于調整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的通知》(教資字〔2010〕15號)和《山西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修訂)》(晉教人字[2005]19號)執行,體檢結論為合格。
(四)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要求
1、2014年及以后入學的申請認定幼兒園、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學生,根據《山西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實施辦法》,需參加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2、2014年以前入學的申請認定幼兒園、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應往屆畢業生,根據《山西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實施辦法》,持學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鑒定、在學期間修學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成績單、教育教學實踐(實習)表和其它申請材料向就讀學校(往屆生可選擇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3、應、往屆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需提供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的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可從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自行下載打印)。同時還需提供思想品德鑒定以及其它申請材料,向就讀學校(往屆生可選擇在戶籍或人事關系)所在地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4、非應屆畢業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憑學籍證明和前合格學歷,并提供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的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可從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自行下載打印),學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鑒定以及其它申請材料,選擇在戶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申請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