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社部網站消息,近日,人社部、財政部印發《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人社部失業保險司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進行解讀。
問:《指導意見》印發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關注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通過社會保障等手段,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斷縮小不同群體間的收入差距。《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失業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各地高度重視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將其作為失業保險最基礎、最重要的工作來抓,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基本保障了失業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2012年全國人均失業保險金為707元,2016年達到1051元,年均增長10.4%。5年來,共有2170萬人次領到失業保險金。
為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促進社會公平,按照中央決策,根據失業保險法律法規,我部會同財政部共同制定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71號),指導各地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適當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并提出了失業保險金上調目標,要求形成增長機制。
問:《指導意見》確定失業保險金調整的目標是多少?
答:《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目標,是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需要明確的是,這個目標以確保基金可持續為前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分步實施,循序漸進加以實現。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具體調整幅度和調整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具體情況確定。
問:能不能把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提得更高一些呢?
答:近年來,各地深入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有關法律法規,多措并舉,有序推進,全國失業保險金水平逐年提高,地區差距逐步縮小,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為兜牢民生底線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失業保險金標準不宜調整過高:一是《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上限,即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是失業保險保障的是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需要,過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國失業保險“保基本”的原則。三是確定失業保險金水平還要兼顧促就業的作用,失業保險金標準過高,可能會影響部分失業人員的就業積極性。此外,還要統籌考慮失業保險基金運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