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名工作26年的老員工,
因生病不適在上班時間“打盹五分鐘”,
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隨后提起仲裁和訴訟,12月25日,市第二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用人單位解除行為屬于違法,應賠償員工151261.3元。
員工因身體不適打盹被炒
梁某1964年出生于廣西,自1991年11月入職小欖鎮一家制品有限公司,后該公司變更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梁某曾在電鍍車間、表面處理車間從事電瓶車運輸操作工作。
2016年9月9日,梁某因身體不適瞇眼閉目休息一會兒,卻被公司當天作出紀律處理通知,給予梁某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處理,并于當天告知其以后不用再回廠上班。
梁某認為自己行為輕微,公司以所謂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的理由單方面解雇他,屬于以變相的方式無理解雇一個在公司工作長達26年的老員工。梁某稱,自己雖然簽收了員工手冊,但根本無從知悉其內容,因此員工手冊對他不產生約束力。
梁某還表示,他只是因為頭痛吃了藥,所以在車間瞇眼休息了5分鐘,并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
于是,梁某將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184465元(3689.3元/月×25個月×2倍)。
公司處罰是否過于嚴苛?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經依法訂立的《員工手冊》規定:工作時間睡覺者給予書面警告處分,蔑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發泄自身不良情緒、工作期間頂撞上司,拒絕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它與上述性質類似的錯誤,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處理。
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認為,該員工手冊梁某已經簽收,其知道工作時間睡覺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一經發現會被處分的,但其在違紀行為被發現后既不接受調查、處理,也不聽指令撒腿就跑,屬于蔑視公司規章制度。且梁某從車間跑出的過程被很多員工看見,影響極其惡劣,其行為明顯違反了上述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給予梁某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處理。
梁某:員工手冊中,對上班時間睡覺的給予書面警告處理,而不是直接開除,公司處罰過于嚴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