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班線路不合理 無證據證明正在處理工作
天河區人社局在答辯材料中表示,對于原告認為的劉老師為高校教師,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具有不確定性,劉老師在事發前一晚和事發當日上班途中均在處理學校學生論文批改事務,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工傷情形,不予認可。
首先,事發當日警方的詢問筆錄顯示,原告表示劉老師的身體一直很正常,且劉老師在事發前段時間以及事發當天,并沒有任何異常或反常情況,這與劉老師同事黃某的說法一致。黃某證實,劉老師在事發前一日,也就是3月7日在單位工作到晚上近8時,離開單位前,其并未注意到劉老師有何不正常的地方。
被告答辯稱,原告所述劉老師在家吃完早飯后去上班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劉老師當天所乘的公交車線路并不停靠廣東金融學院及附近站點,其乘坐該路公交車并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線。
此外,本案也未有證據顯示,劉老師乘坐公交車時有處理與工作有關的事宜。因此,劉老師在公交車上猝死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情形,依法不予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