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畢業的學生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下班途中遭遇車禍,這工傷咋認定?雙方勞動合同作數嗎?近日,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雨琦給記者提供了這樣一個認定勞動合同關系的案例。
肖順(化名)是某職業學院的在校學生,2016年2月,他與某建筑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協議書》,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7日止。2016年4月21日,肖順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經交警部門認定,本人無責任。當年7月1日肖順畢業,8月,他向勞動部門提出了認定工傷申請。同時,他曾就職的某建筑公司也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雙方勞動合同無效。
2016年9月20日,當地仲裁委作出裁決,認為肖順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尚未畢業,屬于在校學生,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認定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肖順不服,提起訴訟,以“法律并沒有規定在校學生不可以外出打工,不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仲裁委的裁決是錯誤的”為由,要求確認自己與某建筑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經開庭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
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送達給雙方后,肖順繼續提出工傷鑒定。經鑒定,肖順屬于工傷,建筑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予肖順相應的工傷待遇。
“肖順在與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已年滿18周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其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也不是勞動法規定排除適用的對象。”王雨琦說,“并且,肖順所在的學校也在放假期間要求學生外出參加社會實踐學習,并向社會推薦即將畢業的學生。故肖順完全具備面向社會求職、就業的條件。”
王雨琦介紹,建筑公司在與肖順簽訂勞動合同時,也對肖順的基本情況進行了審查和考核(面試),肖順并沒有任何的隱瞞。訂立合同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隱瞞事實或威脅等情形,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因此,該勞動合同應當有效,應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王雨琦解釋,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本案肖順作為行將畢業的大學生,根據學校的推薦實施應聘就業活動,并到被告企業工作,此情形不屬于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因此,仲裁委員會據此認定肖順不符合就業條件,繼而確認《勞動合同協議書》自始無效不當,應予糾正。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肖順與某建筑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協議書》時,已年滿21周歲,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
“作為高等院校的學生,肖順雖尚未從職業技術學院畢業,但其亦為勞動力市場的自由勞動者,學生身份并不當然限制其成為普通勞動者。”王雨琦說,故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柳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