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新培)財政部昨天發布《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規定,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等,屬于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
《辦法》規定,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人員在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過程中,違反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人員。
會計人員因下列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屬于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一)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三)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四)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五)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因該辦法第五條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有效期為5年,自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計算;受到刑事處罰的,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有效期為永久。
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列入對象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或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
除依法不得公開和特殊情況不宜公開的外,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應通過其門戶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會計人員黑名單相關信息。財政部應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會計人員黑名單查詢服務。會計人員黑名單相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的,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對依法不能公開的信息,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可通報列入對象所在單位或其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