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記者從人社部獲悉,中組部、人社部近日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明確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凡存在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建立了統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回避規定著重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則、回避種類、適用范圍、權限程序、管理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回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凡存在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回避規定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針對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回避政策的,可以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回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外請專家等相關人員,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等工作時,對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系的履職活動,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回避規定明確作出回避決定的權限,原則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設定,對于成立專項工作組織以及邀請外單位人員的,由成立工作組織的單位、邀請單位按照實際工作需要來設定權限。
回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并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看點1
哪些關系的親屬不得在事業單位的崗位上任職?
規定明確,需要回避的關系具體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
這份規定所稱的“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看點2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何辦理“崗位回避”程序
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回避要求。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在一個月內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回避決定作出后,及時通知申請人,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并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崗位等級不同的一般由崗位等級較低的一方回避;崗位等級相同或者崗位類別不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新京報記者 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