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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3分照顧,擇優錄取”的考生
(1)初中階段參加體育競賽,個人項目(含雙打項目)獲得市級前兩名,省級以上前五名的隊員;集體項目獲得市級集體第一名、省級集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須出示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證明材料)。體育競賽項目界定為田徑、舉重、武術、游泳、籃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網球。
(2)初中階段參加省運會或全國青運會正式比賽并獲得獎牌的本市中學生。
(3)初中階段參加藝術類競賽,個人項目(含兩人合作項目)獲得市級一等獎、省級三等獎以上獎項;集體項目獲得全國中小學生藝術現場展演國家級獎項的實際參演學生。藝術類競賽項目界定為藝術表演類(聲樂、器樂、舞蹈、戲劇、朗誦、戲曲)和現場制作的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篆刻、工藝)。
(4)初中階段參加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限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研究論文、創造發明作品),單人獨立完成項目或兩人合作項目獲得市級一等獎、省級三等獎以上獎項。
(5)初中階段參加演講比賽獲得市級一等獎、省級三等獎以上獎項。
上述(1)(3)(4)(5)所指的競賽項目須是教育行政部門舉辦或參與舉辦的。
?。?)本人或其父(母)獲設區市以上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
(7)戶籍在我市的歸僑青年和歸僑子女、臺灣省籍(含金門、馬祖)、少數民族考生,持臺灣身份證件的考生。
?。?)持有本市重點引進人才優惠證、尚未享受相應擇校照顧的重點引進人才子女。
?。?)來廈創業、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