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長樂法院對以李某民、李某云、李某官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作出一審宣判,分別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民等17人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民、李某云、李某官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以本村被征用土地補償費用標準太低為由,借用村老人會名義,以為村民謀利為幌子,籌集村民捐款作為經費,組織、指揮、煽動村民采取毆打、威脅、辱罵項目管理人員、施工人員等,安排老人會成員輪流值班看守,以破壞設備、攔截施工車輛、圍堵工地出入口等方式阻撓長樂某房地產項目工地施工活動,致使該項目工地生產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在李某云、李某官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審查后,該犯罪集團部分成員組織數十名村民到區政府門口聚集圍堵,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另外,該犯罪集團部分成員還有以謾罵、威脅等手段,阻止鄉鎮干部依法宣布村黨支部副書記人事任命、圍堵鄉鎮干部等妨害公務行為。
長樂法院認為長樂檢察院指控各被告人分別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的罪名成立,并作出上述判決。(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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