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多次盜竊”予以從重處罰
兩年時間內,男子流竄晉江、石獅等地,專門對寶馬轎車下手。日前,晉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 萬元。責令被告人黎某某與同案人(另案處理)共同退賠各被害人的相應經濟損失。
案情回放:男子流竄盜竊財物
黎某某(男,32周歲),重慶市開州區人。2015年 7月 至2017年 4月間,他流竄于石獅、晉江等地,伙同他人多次盜竊被害人放于寶馬車內的財物,共計12起,盜竊財物價值超31萬元,其中僅2017年 4月 19日一天內,被告人黎某某就犯案5起。
當日,黎某某伙同他人在晉江金瑪國賓酒店停車場,打開被害人陳某寶馬牌轎車盜走現金1500多元;打開吳某 寶馬 牌轎 車盜 走現 金15000元。隨后,他又在羅山街道社馬路打開林某某寶馬牌轎車盜走3 瓶白酒和2 盒茶葉。同一天,黎某某又“轉戰”石獅,在曼哈頓建聯酒店停車場盜走林某寶馬牌轎車內4包香煙,在德輝廣場上盜走謝某寶馬牌轎車上的現金2000多元和3瓶白酒。
晉江法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法官說法:多次盜竊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除了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多次實施盜竊行為的,無論金額大小同樣構成盜竊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本案中,黎某某在二年時間內,多達12次盜竊他人財物,應當認定為盜竊罪。此外,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且現又多次盜竊,予以從重處罰。
法官提醒,市民應加強自身安全防范意識,注意停車安全,在停車后應仔細檢查車內物品及后備廂,切勿將現金及貴重財物存放在車內。(記者 胡志法 通訊員 尤燕玲 點評 :晉江法院 黃小燕 陳德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