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5日訊(通訊員 尤燕玲 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今天是第47個“世界環境日”。5日上午,晉江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污染環境罪,一審宣判被告人鄒某芳犯污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陳某犯污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鄒某、陳某從事電鍍加工職業,期限四年。
2016年4月以來,被告人鄒某芳在未按國家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配套建設相應水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便在其承租的位于晉江市青陽街道高霞社區高岑路某房屋后簡易搭蓋的鐵皮房內經營鞋模電鍍加工。鄒某芳還雇傭了被告人陳某,作為電鍍加工點的生產管理人員和電鍍技術人員。該廠鞋模電鍍后過濾、清洗、浸泡產生的廢水,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通過加工點房內的洗手池直接排放到社區內下水道,對環境造成污染。
2017年12月19日,環保局、公安局聯合查處上述加工點,并提取加工點房內的清洗桶(浸泡桶)、過濾桶的廢水進行監測,被告人陳某和雜工鄒某榮在現場配合調查。隨后,被告人鄒某芳已于2017年12月26日在晉江市西園街道砌田北區某民房門口被公安機關抓獲。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鄒某芳、陳某在晉江市青陽街道高霞社區從事鞋模電鍍加工時,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含有重金屬污染物銅、鋅、鎳的生產廢水,銅、鋅、鎳濃度分別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152800倍、35000倍、1250倍,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鄒某芳、陳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考慮到被告人鄒某芳、陳某因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排放的重金屬超標倍數高、種類多,且系在居民區持續排污超過六個月以上,根據其犯罪情況、預防再犯罪以及保障社會公眾的環境安全、維護社會公眾環境權益的需要,對被告人鄒某芳、陳某均予以從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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