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16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丁盛立)“520元”、“1314元”,晉江一男子“大方”討好情人,花掉了13萬元的紅包。這一舉動也惹毛了妻子,其認為丈夫無權處置“共同財產”,怒找小三“返還原物”。日前,晉江法院安海法庭調解一起返還原物糾紛,原告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返還原告5萬元。
今年38歲的張某,是本案的原告,為晉江安海人,與同樣來自安海的顏某為夫妻關系。被告王某,今年34歲,住在晉江靈源街道。2017年期間,顏某與被告王某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自交往后第三人顏某通過微信、支付寶或銀行賬戶一直不間斷的向被告王某轉賬52元、520元、1314元、88.88元等款項。據統計,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第三人顏某共向被告王某發送款項合計13.2萬元。
原告張某認為上述款項系其與第三人顏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三人顏某在處理前述財產時并未經過其同意,因此,被告王某應返還上述款項。對此,被告王某辯稱,只能返還原告張某5萬元。
晉江法院主持雙方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王某于2019年1月8日前向原告張某返還5萬元。如若被告未按時返還,被告王某還應向原告張某支付2萬元違約金,且原告張某有權就5萬元和2萬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辦案法官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生活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520元、1314元等本代表愛情暗語,偶爾小數額轉賬祝賀屬于正常朋友間的問候或祝福,單方可以自行做主。但第三人顏某作為有婦之夫,短時間內通過微信、支付寶或銀行賬戶向被告王某轟炸式地轉賬520元、1314元、88.88元等款項,共計13.2萬元。但時間短,數額大,該款項已超過朋友關系的正常問候與祝福,其行為明顯違反法律道德,有違公序良俗,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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