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10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尤燕玲)核載19人的客車,實際載了31人,超過核定人數12人。為此,客車駕駛員付出了代價。日前,晉江法院審理此案,一審判決被告人邱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據悉,這是自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九)》對第一百三十三條增設第三項“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應當認定為危險駕駛罪以來,晉江法院首次做出的該類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1日12時許,被告人邱某駕駛閩C*****號中型普通客車(營運),載運30名乘客沿省道308線行駛,至晉江市龍湖鎮政府路段時,被警方查獲。經查,上述中型普通客車核載19人,實載31人,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2人。2019年1月4日,被告人邱某經傳喚到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龍湖中隊接受處理。
晉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共載客31人(含本人),超過額定乘員12人,其行為侵害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危害性大。綜合考慮其危險程度、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情況,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承辦法官提醒,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等相關人員,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杜絕超員超載,否則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或將面臨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