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提出分手 男子懷恨行兇
捅傷兩人后自殺未遂,一審獲刑4年
女友想要分手,男子陶某懷恨在心,竟預謀殺害女友后自殺。在捅刺女友及其同行朋友后,陶某喝老鼠藥跳河自殺未遂。晉江法院日前審理此案,一審判決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案情簡介
捅傷兩人自殺未遂 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女友吳某想要分手,被告人陶某懷恨在心,便預謀殺害吳某后自殺。2019年12月8日,陶某事先購買老鼠藥三包、白酒一瓶及水果刀兩把,并購買氨基酸飲料溶解老鼠藥后放于口袋內。當日12時許,陶某喝下事先準備好的白酒,持備好的水果刀,在晉江市陳埭鎮對被害人吳某身體連捅數刀,同行的被害人何某上前搶刀時,亦被陶某捅傷。
行兇后,陶某喝掉溶解了老鼠藥的氨基酸飲料,并跳入案發現場旁的內溝河欲自殺。但自殺不成,陶某從河里爬起來坐在河邊。隨后路人報警,陶某向出警的民警投案。經鑒定,被害人吳某和何某均為輕傷二級。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持刀故意實施殺害他人的行為,并造成兩名被害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陶某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在案發后具有自首情節,予以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理性看待感情變化 觸犯法律害人害己
沖動是魔鬼。一時的沖動,不僅造成了昔日女友輕傷,也讓被告人陶某失去了4年的人身自由。此案警示,情侶雙方應該理性看待分手,雖然感情生活對每一個人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它并不是人生的全部。情侶之間因為某些原因而分手,這是正常的,應該理性應對感情變化,切莫以暴力手段傷害他人,觸犯法律的底線,結果是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記者 吳水保 通訊員 尤燕玲)